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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海南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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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企业“生的容易,死得轻松”,2017年3月1日起,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海南工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据了解,此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明确了八种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同时,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据了解,早在2016年4月,海南工商先行先试,在全省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解决企业准入容易、退出难提供一个出口。截至目前,全省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业务362笔,清理“僵尸企业”3.6万户。2017年3月1日起,海南工商进一步精简了登记申请材料,更新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取消了企业注册登记年限和注册资本限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升市场退出效率。

据海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实行简易注销将实现“三简化一异议”:登记程序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公告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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