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8-01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